十九大召开在即,党的各级地方组织梯次换届,有效防止各类诬告现象发生,纯洁党的政治生态,选拔出真正的党的先进分子成为各级党代表和进入各级领导班子,显得尤为必要。
为此,小编推荐浙江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唐任伍教授发表于《人民论坛》杂志2017年7月的文章,细谈花样百出的诬告形式与千奇百怪的诬告动机。
一、诬告形式五花八门
诬告的表现形式五花八门,可以说令人眼花缭乱,归根结底是为了某种利益,运用卑劣的手段,干着不可告人的勾当。过去是“一张邮票八分钱,要让纪委忙半年”,现在信息社会,自媒体发达,连八分钱的邮票都省了,网络上、微信上、博客上一发,立刻招来大量粉丝围观。但是,不管诬告形式上如何千奇百怪、花样五花八门,但万变不离其宗,归纳起来不外乎下列几种:
1、捕风捉影,生拉硬扯
这是诬告者惯用的手段。诬告者为了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,听见风就是雨,将道听途说、捕风捉影来的那些子虚乌有的花边新闻、网络段子,添油加醋,改造修饰,然后使用匿名手段,或者上网、或者写信,生拉硬扯到与自己有私人恩怨或者竞争关系的对手身上。
这种似是而非、看似“真实”的内容,一旦被拉扯到某人身上,具有极大的蛊惑性和欺骗性,产生很大的杀伤力。
2、张冠李戴、移花接木
诬告者在换届或评优关键时刻,为了一己“私利”,采用张冠李戴、移花接木的手法,把许多社会上发生过的事情搜集起来,运用现代技术和手段,通过改头换面的PS,或者移花接木的嫁接,颠倒黑白,混淆是非,夸大其词,制造吸引眼球的新闻效应,硬栽到竞争对手身上,希望以此手段搞垮竞争对手,实现自己顺利上位的梦想。
3、伪造证据,捏造事实
诬告者往往抓住一点,然后添枝加叶,凭空捏造一些事实,杜撰一些证据,将一些真真假假的内容混在一起,使诬告内容看似“真实”,然后背地里煽风点火,婉转含蓄,旁敲侧击,云里雾里,蒙蔽不明真相的人。使得受害者哑巴吃黄连,有口难辩,不明事理的人误会越来越深,黑锅越背越多。
4、设置圈套,倒打一耙
诬告者通常团团伙伙,勾结几个要好的哥们同事,策划于密室,设置圈套,挖好陷阱,施之以花言巧语,小利糖衣,企图钓“鱼”上当,诱人上钩。大凡正直之人识破其勾当,戳穿其伎俩,诬告者便凶相毕露,倒打一耙,散布谣言,搬弄是非。
二、诬告的动机千奇百怪
诬告的表现形式五花八门,诬告者的动机也是千奇百怪。大致说来,主要出于以下动机:
一是双方存在竞争利害关系,每当人事变动或荣誉、利益分配时,一方使用诬告手段,既拉下对手,又促成自己上位。如某县换届之前,县委副书记与常务副县长为了争夺县长之位,双方各出阴招,使出诬告作为杀手锏,企图置对方于死地,扰乱了当地的政治生态,结果两败俱伤。
二是双方存在矛盾并发生过冲突,怀恨在心,一旦瞅见机会,乘机兴风作浪,利用各种方式诬告对方。尽管诬告者知道,诬告信一旦发出,要想人不知,除非己莫为,最终有可能是杀敌一千,也要自损八百,甚至有可能两败俱伤,殃及自身。但诬告者利欲熏心,大有破釜沉舟之决心。
一名曾经担任过市委书记的领导在任时以作风强悍、敢抓敢管著称,批评和处分得罪了一批人,断了一些人的财路,损害了一些人的利益。一些人对此耿耿于怀,但书记在任时这些人慑于权力,不敢轻举妄动。当该书记因年龄退居二线后,这些人认为机会来了,开始兴风作浪,到处散发该领导的匿名信,使得该领导被纪委约谈和审查。最后虽还了清白,但元气大伤,弄得精疲力竭。
三是自身存在见不得人的腐败行为,发觉败露苗头,抱着“与其坐等被人收拾、不如主动出击先下手为强”的心态,采用诬告之法将祸水东引,既想歪打正着,又要把水搅浑,以求自保过关。
四是唯恐天下不乱,挑拨离间,企图乱中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利益。诬告者大多是手段卑劣、缺乏道德底线的小人,他们不讲规矩,没有原则,热衷于传播那些家长里短的小道消息。一有风吹草动,就热血沸腾,或者亲自出马,搬弄是非;或者授意他人,诬陷对手,求得在混乱中获取自己的利益和好处。
如某县级市的一名诬告者借一位常委的名义,向上级大量发送针对主要领导的举报信,后虽经查实举报的内容纯属空穴来风、子虚乌有,但却造成整个班子变得互相猜忌提防。尽管被假借名义举报的那位常委反复声明本人与举报信无关,整场诬告完全是唯恐天下不乱的势利小人挑拨的无妄之灾。但声明归声明,对整个班子造成的裂痕难以弥补。
三、诬告不止破坏政治生态
诬告盛行,败坏了党风官风民风,污染了政治生态,损害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,削弱了治国理政的基础。因此,诬告之风不除,党无宁日,国无宁日。
首先,诬告破坏了政治生态。政治生态好不好,关键看三个指标:选人用人、效率作风和民生发展。一些怀有不可告人目的的人,搞非组织活动,诬告陷害也往往从上述三个方面入手影响政治生态。个别地方和单位长期领导班子闹不团结,经济上不去,政治生态不好,与诬告盛行不无关系。
其次,诬告耽误了干部前程。官场上居心叵测的诬告之中,诬告者和被诬告者大多是一个单位的“关键少数”,造成的结果是有鬼者惶惶,无辜者怅怅。诬告者大多存在贪腐,自身并不干净。胡编乱造的诬告信一旦发出,心中有鬼自然常常寝食难安,生怕败露被人揭穿、引火烧身,故把心思全花在这种害人防人上,本职工作经常是应付了事。
另一类比较正直、官声较好的被诬告者,在面对诬告者无所不用其极的诬告时,尽管身正不怕影斜,没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,以相信组织、相信法律、相信群众、相信时间、相信自己的信念自我安慰,但在精心设计的网络举报、始料未及的诬告内容面前,进退不能。
找诬告者辩论、对质,诬告者躲在暗处,连辩论、对质的对象都找不到;如果自己站出来表态发声明,在人们不明就里的情况下反会引来更多的不了解乃至谩骂;如果找人去删帖、找诬告者,反而被认为做贼心虚、欲盖弥彰。
因此,被诬告者一旦遭遇此类事情,只能自认倒霉,坐等组织出面给还一个清白。一方面要主动向组织解释清楚,另一方面要应对纪委按程序进行的约谈和调查。而一旦“某某被纪委调查”的消息传开,即便被诬告的事实根本不存在,结果也是轻者一身骚,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,重者断送了仕途。
如某市一名处长在升副厅公示的关键时刻遭遇诬告,纪委出面调查,尽管最后被证实清白,也“先放放”暂时不提拔。这一“放”却错过了升迁机会,仕途上再无进步。
后来该被诬告者不无伤感地说:证实了清白,却很难讨得回公道,无可奈何!一些有才气、有个性的干部受诬告之患,失去晋升、提拔的机会。
虽然我们常说“是金子总会发光”,但好机会不常有,有些机会往往是“错过了这个村就没有下个店”。一些人甚至遭遇诬告后精神萎靡,一蹶不振,葬送了大好前程。
再次,诬告干扰了反腐方向。大量无中生有的诬告和陷害案件,用心十分险恶,他们冠冕堂皇地借反腐败之“势”,行打压对立面干部之“实”,破坏了政治纪律、政治规矩,损害了党的权威和团结,使得纪委和监察部门不得不耗费大量的人力,花费大量的物力和财力去处理这些反腐高压下的“浑水摸鱼”,恢复遭破坏的政治生态,同时要保护那些清正廉洁的干部,避免使坚持原则而无端遭受诬告的人流汗又流泪,受到伤害。
如果诬告陷害案处理得不好,还会让外界对反腐败产生误解,甚至出现“调查不够扎实”“纪律可能松绑”“打击举报者”“官官相护”等谬论。
最后,诬告影响了干事的积极性。某位县委书记,颇具改革开拓意识,干事创业激情四溢,一些做法也得到上级领导和社会舆论的认可,老百姓评价也很不错。但正因为如此,得罪了一些人,这些人便开始到处写信告状,上级领导虽然澄清过,但诬告的人稍稍消停了一下后,看到反腐力度加大了,又开始四处诬告,给上级领导留下了不会处事、不团结同事的印象。
挥之不去的诬告,给这位县委书记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,他不得不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进度,使得一些改革和事业本来可以尽快取得突破的,也只得放弃或者放慢步伐。
诬告不得人心,特别是随着反腐败的深入,在打虎拍蝇、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的同时,更要遏制诬告之风,为那些敢抓敢管敢担当的干部在遭受诬告时提供保护。
同时,对诬告者一定要高悬法律的利剑,反腐败眼中容不得诬告陷害的沙子,让诬告者输阵又输人,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。
对策
假借反腐诬告陷害他人,该受何种处分?
干部被诬告在各地并不鲜见。据人民日报7月10日消息,四川省近5年来严查诬告陷害,共为2万多名党员干部澄清是非。还有一个可供参考的数据是,广东省茂名市自十八大以来为1692名被错告、诬告的党员干部澄清是非。
一、对诬告陷害行为有啥处分?
为避免因举报失实招致冤案、错案,就要从制度上加以预防,以公平、公正为基准,建立起妥善处置错告、诬告的法律机制。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对诬告陷害行为做出明确的处分规定——
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
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
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很有针对性的办法来遏止“诬告现象”。比如,早在2013年9月,江西省纪委出台《关于深入学习贯彻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会精神的意见》明确:大力保护广大党员干部实干兴赣的热情激情,保护改革者,宽容失误失败者,追究诬告者,惩处腐败者......对在改革创新中受到错告诬告的干部,要及时澄清和保护。
2016年10月,山东省济南市出台了《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查核处理办法(试行)》,坚决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。其中还专门强调:对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分级进行调查核实。对经调查核实确属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的,对诬告陷害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。
据新华网消息,江苏省太仓市纪委近日制定出台了《党员干部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调查处理办法》,该《办法》共12条,对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进行了具体界定,即:
主观上具有故意性,使他人受到纪律或法律追究的目的,包括侵害他人人格名誉,影响他人选拔任用,扰乱他人工作生活等。客观上无中生有、栽赃陷害、歪曲事实、借题发挥等方式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,进行恶意举报。
另外,该《办法》重点对具有以下六种情节之一的将从重处理:
无中生有、栽赃陷害、歪曲事实、借题发挥的事实情节严重的;诬告陷害的手段恶劣的;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,影响决策,导致进程缓慢的;侵害他人人格名誉,扰乱他人工作生活,导致履职不力,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;对经调查并有明确结论的信访举报,仍重复多头检举控告,诬告陷害他人的;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。
二、诬告者或有牢狱之灾
诬告他人,就算你说你写着玩的,也要承担后果。
查阅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得知,其第四十二条规定:
“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”,“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”。
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:
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
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其中特别强调,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罪的,从重处罚。
三、向诬告者亮剑
诬告是违规违法行为,与良政善政格格不入。历史上,诬告者大都不得善终,很多诬告者都被醒悟的当政者惩处。而且,古代对诬告的法律规定相当严厉,诬告和杀伤人同为重罪。汉宣帝元康四年,朝廷明文规定,80岁以上犯有其他罪行,都可以不予处罚,唯独诬告和杀伤人,仍然要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当下,我们更应该勇于向诬告者亮剑。对那些诬告者,一经查实,就要依据党规党纪给予惩处,并建立“诬告清单”,让其原形毕露、付出代价。同时,对于那些被诬告者,也要及时给予澄清,并以人性化和制度化的方式对其所受伤害给予弥补。如此,才能让勤政廉政之人敢于干事、大胆干事、干出大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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